如何破高龄患者“魔咒”?86岁老人植入起搏器后死亡,医院判赔21万 | 医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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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梁雨 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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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董某,男性,86岁,2012年2月17日因“突发晕厥”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患者既往陈旧性心梗、室壁瘤形成、心律失常(高度AVB、交界区逸搏、室性逸搏)、脑梗死、高血压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入院后心电图提示心房纤颤伴缓慢性心室率,心率最慢为30次/分。2月27日患者在医生建议下行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植入单腔起搏器,术后第二天出现低热、咳嗽伴咳痰。3月10日患者突发阿-斯发作,心电监护考虑为室颤,予以心外按压及可达龙等治疗后,心律恢复为房颤伴室早。后患者并发肺部感染,被诊断为重症肺炎,伴有心功能进一步下降,接受药物治疗后未好转,最终于5月4日死亡。
患方认为住院期间被误导接受心脏起搏器植入术,术后暴发急性左心衰,并发院内感染引发重症肺炎,由于未得到有效医治,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而最终死亡。医方则认为患者入院时即患有严重的器质性心肺疾病,存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安装单腔心脏起搏器具有指征;患者住院期间肺部感染是由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导致的,而非院内感染;医方针对患者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和法律法规,患者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转归所致,与医方治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后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指出,患者罹患多种严重的基础疾病,医方虽进行了检查和诊断治疗,但是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主要体现在医方对患者植入单腔永久性心脏起搏器获益与不利性的全面评价和安装该单腔起搏器后并发症全面告知方面。患者在治疗上具有可安装起搏器的适应证,但也有不适合植入永久性心脏单腔起搏器的指证。晕厥的原因不能完全排除神经源性,术前多种心律失常,心脏有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患者高龄,安装起搏器之前服用药物对症治疗可维持。病历材料中对安装起搏器的有益性对患者多方告知和建议,但对于可能获益或不利性方面却未能全面评估。
病历材料记载反映,患者安装单腔起搏器后病情未见好转,后出现室颤和晕厥、心功能恶化,医方部分用药不符合药物说明书的要求,如前列地尔术后用药。医方虽有过错但考虑到患者年老,基础疾病较多,从法医学立场分析具有相当的困难性,最终将医院责任评定为次要或共同因果关系,提交法庭审理评价。
最终,法院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承担50%的赔偿比例,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329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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